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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的通知

拟建项目广东202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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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略)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略)〕(略)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略)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略)〕(略)号)及《转发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粤环〔(略)〕(略)号)等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略)月(略)日联合印发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管理系统推进方案的通知》(江环函〔(略)〕(略)号),现就实施我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通知如下:

一、(略)年(略)月(略)日起,我市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实现汽车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对尾气检验不合格且未经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并上传信息至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的汽车,不得进行复检。

二、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进行定期检验的所有汽车,以及在本市使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抽测的汽车,包括本市籍和外地籍号牌汽车。

三、对经检验超标排放的汽车,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进行自动锁定,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出具《超标排放汽车维修治理告知书》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站)维护修理。M站根据I站信息系统获取的排放检验结果,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对车辆进行维修治理。M站完成维修治理后自动生成车辆维修作业工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包括汽车电子健康档案),上传至交通运输部门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由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相关信息和数据推送到生态环境部门的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解锁。汽车所有人(或送检人)可选择任一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站)对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竣工后,车主原则上应到初次检测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复检车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复检仍不合格的,再次进入“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直至合格或汽车强制报废。

四、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五、在同一个检验检测周期内,各汽车检验检测机构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原则上不得受理跨站检验。

六、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站)应按照《汽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明码标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时上传车辆维修信息,并对维修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按照相关规范与标准开展排放检验业务,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M站)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并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八、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共同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要持续优化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与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排放检验、维修治理数据的信息共享并动态更新。建立完善汽车排放超标车辆检验维护信息追溯反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车辆维修情况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虚假维修行为,确保汽车排放超标治理取得实效。

附件:(略)

(略).汽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流程图

(略).江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单(I站)

(略).江门市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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