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略)修订)第十二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略)修订)第六十一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予以修改)附件第(略)项:(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略)修正)第十四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略)修正)第十一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对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给付 | 学生资助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财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给付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略)](略)号)一、从(略)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二、免学费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学生,包括顶岗实习阶段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且按规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和非顶岗实习阶段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学生。各学校不得将在籍但不在校就读或在籍但不按规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略)项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确认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略)〕(略)号)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长政发〔(略)〕(略)号)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确认 | 名校长、名师、骨干教师认定,名师工作室认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 |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略)〕(略)号)第三条第十款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第五条第十九款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继续做好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定期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重点奖励在教学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研究完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的行政奖励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的行政奖励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行政奖励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的行政奖励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略)〕(略)号)第三十四条,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略)项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批准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本地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教育督导工作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略)修正)第五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略)修订)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教师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略)修正)第五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或者上缴财政:(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基础教育处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略)号)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卫生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略)倍以上(略)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学生安全处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略)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作弊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违规颁发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综合处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略)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略)项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考生违规违纪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党群工作处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高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骗取、滥用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考试中心党群工作处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略)修正)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略)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或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略)项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学校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顶替本人或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党群工作处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按规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各处室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征收 | 教育考试考务费、职称评定费的征收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组织人事处财务处教育考试中心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教〔(略)〕(略)号)第一条 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征收 | 教师资格考试费征收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综合处财务处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教〔(略)〕(略)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征收 | 高中学杂费、住宿费、幼儿保教费的征收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发展规划处民教幼教处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教〔(略)〕(略)号)第一条? 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组织开展全市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业余体校 |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略)〕(略)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第四章第九条 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略)项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开展全市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少年宫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略)号)第一章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略)项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校舍安全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发展规划处学生安全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全文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组织全市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业余体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第四章第九条 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略)〕(略)号)第二章第四条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加快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积极推行在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学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普遍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规章制度。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学生安全处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略)项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市直学校、乡镇(街道)初级中学及辖区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基础教育处民教幼教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消防安全、综治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学生安全处基础教育处后勤保障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中等职业学校综合性教学质量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略)〕(略)号)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略)项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保障服务中心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略)号)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略)〕(略)号)第五十八条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学校后勤管理常设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人,负责学生食堂日常管理。要加强与物价、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风险监控,形成工作合力。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监管。各市(州)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各县(市、区)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略)项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监督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略)年(略)月(略)日 财教[(略)](略)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批)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略)项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各处室 |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教育督导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略)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第(略)号)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民教幼教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办学水平的管理指导和评估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基础教育处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略)修正)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幼儿园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批准 (略)年(略)月(略)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教育督导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第(略)次常务会议通过 (略)年(略)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略)号公布 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施行)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监督检查;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督查;民办学校年检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略)修正)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学校工会财务审计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党群工作处 |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总工发〔(略)〕(略)号)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第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督导处基础教育处民教幼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修正)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略)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修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基础教育处业余体校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略)修订)第二十三条:(略) | |
(略)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 县级 | 学生安全处各处室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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