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投洋浦港二期工程((略)#~(略)#泊位)码头升级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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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社区居委会洋浦港洋浦港区湾底作业区 |
|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
| 在现有工程基础上,不改变(略)#~(略)#泊位性质,不改变岸线长度,改造按停靠最大(略) 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同时满足(略) 万吨级散货船停靠。年设计吞吐量为(略) 万t,其中散粮及饲料(略) 万t、集装箱(略) 万TEU、其他杂货(略) 万t。改造岸线总长(略)m,港池水域按(略) 万吨级集装箱船浚深扩宽。 |
| 本工程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港池疏浚、码头水工结构施工对海水水质、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运营期主要是散货装卸船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的影响。本评价提出施工期应强化疏浚施工的环境管理,挖泥船精确定位后实施挖掘,疏浚物外抛至指定抛泥区;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防控;采取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修复受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运营期靠港船舶应采用岸电作业,散货装卸设备采取防尘措施,码头面清扫降尘、雨污水收集处理、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等措施。 尽管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都将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同时也存在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但工程的实施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是可接受的。在全面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应急措施情况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本工程的建设是可行的。 |
| 本项目为国投洋浦港二期工程(略)~(略)#泊位升级改造工程,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 年本)》,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二十五、水运”—“(略)、港口枢纽建设”。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略) 年版)》(发改体改规[(略)](略) 号) 禁止准入的行业、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不属于《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略) 年版)》(琼发改产业[(略)](略) 号)中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政策。 |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本项目选址和建设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略)-(略)年)》《儋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略)-(略) 年)》《洋浦港总体规划((略)-(略) 年)》等相关规划要求。本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 |
| 本工程采取的各项节能、环保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
| 本工程大气污染源为装卸扬尘(主要成分TSP)、道路扬尘(主要成分TSP)、车船废气(主要成分SO(略)、NOx、烃类),均为无组织排放,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本工程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散货装卸作业区域含尘雨污水经收集池收集后接市政管网又洋浦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港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管网送至洋浦污水处理厂处理;集装箱洗箱水收集后委托第三方定期抽运处理,不外排。 本工程生产生活污水均得到有效处理不外排,无需单独申请总量,故本工程不申请总量控制。 |
| 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均是常规环保措施,在国内外类似工程中应用广泛,在经济、技术等方面可行。 |
| 本项目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属“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执行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所在区域为(略)a 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的(略)a 类标准;根据《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项目位于“I-(略)-(略) 儋州和洋浦工业发展生态功能区”,属于资源开发利用区;本项目位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洋浦港区(代码HN(略)DⅣ),主导功能为港口,水质目标为四类;本项目位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略)-(略) 年)》海洋空间功能布局的海洋开发利用空间,位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略)-(略))》海洋功能区划专篇的洋浦港港口航运区(A(略)-(略)),港口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略)-(略))的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GB(略)-(略))中的第二类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GB(略)-(略))中的第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略)-(略)),同时参照《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本工程海洋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一级,大气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二级。建设期及运营期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事故主要为船舶碰撞造成的溢油事故及易燃危险货物火灾事故。本工程水上溢油事故风险水平处在中风险区,可能最大水上事故溢油量为(略) 吨。 本工程一旦发生较大规模溢油事故,将会对区域海洋环境资源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事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方案,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污染事故应急设备,组建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和减轻风险事故污染损害后果前提下,工程建设的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
| 首次环评信息公示及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均未收到公众反馈的公众意见表,公示期间公众未对首次环评信息和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