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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烈镇肉联厂项目昌江审批局_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行政审批

拟建项目海南202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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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对乌烈镇肉联厂项目进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乌烈镇肉联厂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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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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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烈镇肉联厂项目
昌江黎族自(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
(略)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略).(略)亩((略).(略)m(略)),其中屠宰加工区用地(略).(略)m(略)、生产及管理辅助区用地(略).(略)m(略),总建筑面积为(略).(略)m(略)。项目设计产能为年屠宰(略)万头牛,班产(略)头;年屠宰(略)万只羊,班产(略)只。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加工区、宰前饲养管理区、配套用房、污水处理区、生活管理区、给水设施及供电设备等配套设施。
项目属于牛羊屠宰项目,营运过程中主要污染:(略)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本项目位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年屠宰(略)万头牛,(略)万只羊,不属于限制类中的“十二、轻工 (略).年屠宰生猪(略)万头及以下、肉牛(略)万头及以下、肉羊(略)万只及以下、活禽(略)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本项目使用机械化屠宰工艺,不属于淘汰类中的“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十二)轻工 (略).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因此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略)年版)》,项目不属于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名单内的项目,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
乌烈镇肉联厂项目位于位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距南侧省道石昌S(略)线约(略)米处,不属于城镇空间,不涉及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不涉及生态红线等,与“三区三线”的划分不冲突,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乌烈镇肉联厂项目用地规划的情况说明》,目前乌烈镇正在进行规划调整,本项目肉联厂选址地块拟全部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项目选址合理。项目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一起通过污水管线排入乌烈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管线下穿基本农田。建设单位需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中所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装置、生产工艺和产品。企业拥有国内较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尽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环保要求。项目的清洁生产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指标、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指标均能达到因内清洁水平先进水平。综上分析,从清洁生产的角度来看,项目是可以接受的。
项目废气污染物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为:(略)
/
"((略))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评价区现状空气质量良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略)-(略))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要求,NH(略)、H(略)S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略).(略)-(略))及附录D要求,TSP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略)—(略))要求。 ((略))地下水质量环境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周边地下水采样监测结果中X(略)的pH偏酸、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略))中的Ⅲ类水质标准;X(略)的铁、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略))中的Ⅲ类水质标准;X(略)的pH偏酸、总大肠菌群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略))中的Ⅲ类水质标准。铁超标可能是地质原因,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标可能是与规划区(农村地区)的生活卫生习惯有关,地下水可能受到农村生活污水面源污染的影响,从而导致地下水pH偏低。根据地下水水位调查结果,项目区域地下水总体流向为自东南向西北。 ((略))声环境质量现状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项目所在区域噪声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中的(略)类标准。 ((略))地表水质量标准 项目附近地表水为北侧(略)m处靛村河,主要用于灌溉、泄洪,监测期间,靛村河水质除氨氮、总磷外,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中的Ⅳ类标准。氨氮、总磷超标可能受农村生活污水面源污染的影响。"
本项目存在的潜在事故风险主要为危险物质泄漏、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动物疫病等。只要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并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将事故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项目环境事故风险水平不大,是可以接受的。
本单位在征求意见期间尚未收到信函、邮件传真等渠道发来的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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