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除外)(略)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物
天然翡翠A货(略)颗珠链一件
参考价:(略)
起拍价:(略)
保证金:(略)
加价幅度:(略)
特别提示:(略)
二、实物状况和权利负担
拍卖标的物以其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应当亲自查验标的物的实物状况,司法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和标的物信息表所披露的以及图片和视频所公示的实物状况信息仅作参考,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行为,视为竞买人对标的物的实物状况和瑕疵已全部知悉和认可,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略)
特别提示:(略)
特别提示:(略)
特别提示:(略)
三、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略)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略)分钟。竞买人的出(略)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本次拍卖活动是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能撤回。竞价结束时,最高报价即为本次成交价,其最高报价者成为买受人。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拍卖结束止(周一至周五上午(略):(略)
特别提示:(略)
五、权利申报和异议提出
申请执行人参加拍卖申请免交拍卖保证金的,可以自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院审查后在系统中确认。
拍卖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申请优先购买的,可以自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能够证明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材料,经本院审查后在系统中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或者标的物权属存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申请。
特别提示:(略)
六、竞买人条件和资格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略)注册账户。如竞买人未注册账户,可委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但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经本(略)后,委托代理人(略)注册账户。数位竞买人联合共同竞买的申报程序,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如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竞买活动将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与委托代理人到本院办理成交手续。如买受人无法到本院,委托代理人应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到本院办理成交手续。
特别提示:(略)
特别提示:(略)
七、竞买报名和保证金、剩余价款的交纳
拍卖竞(略)注册账户后,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保证金。建议竞买人提前(略)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拍卖成交后自动转入本院指定的账户用以冲抵价款,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略)日内将剩余价款交纳至本院指定的账户(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略))冀(略) 执恢(略)号,以便查收):
开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
银行账号:(略)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略)小时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略)小时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拍卖成交和悔拍责任
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物后,(略)将自动生成成交确认书,并在平台公示,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特别提示:(略)
特别提示:(略)
特别提示:(略)
九、过户办理和标的物交付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买受人按照标的物权利现状取得,后续的登记事项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十、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可凭成交确认书、成交裁定书办理涉税事宜。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本次拍卖之前因标的物交易而欠缴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拍卖标的物所欠缴的运输费、保管费、场地存放费、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实际欠缴金额,由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前往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十一、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认真阅(略)报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公告和《竞买须知》并同意接受其中所有条款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此公告也用于公示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法院电话:(略)
监督电话:(略)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