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特别提示:
(略)、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房产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略)、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应当理解委托的法律含义,办妥委托手续,并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略)、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资料,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略)、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请自行了解相关情况。
(略)、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略)、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标。
(略)、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略)、拍卖成交的,(略)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略)、司(略)上独立进行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拍卖,所有拍卖过程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请竞买人注意,谨防自身利益受损。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法院联系。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延时除外)(略)上(网址:(略)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略)
标的物评估价:(略)
特别提醒:
(略)、估价结果不包括估价对象室内家具、家电等动产;
(略)、本院不负责户口的迁入、迁出等事宜,如对户口有特殊要求的请竞买人自行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二、实物状况和权利负担:(略)
三、拍卖方式:(略)
四、咨询和看样:(略)
本(略)作为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拍卖标的物进行统一咨询及组织查验等工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联系电话(略)-(略)-(略),(略)。
五、权利申报和异议提出:(略)
拍卖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申请优先购买的,可以自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能够证明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材料,经本院审查后在系统中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材料的或未参与标的物竞拍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或者标的物权属存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申请。
六、竞买人条件和资格:(略)
(略)注册账户。如竞买人未注册账户,可委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但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经本(略)后,委托代理人(略)注册账户。数位竞买人联合共同竞买的申报程序,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如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竞买活动将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与委托代理人到本院办理成交手续。如买受人无法到本院,委托代理人应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到本院办理成交手续。
本院组织的一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均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的约束,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时必须具备拍卖房产所在地的购房资格,竞买人一旦报名参与竞拍即视为承诺其具备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相应法律后果。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限购、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七、竞买报名和保证金、剩余价款的交纳:(略)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略)
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拍卖成交后(略)小时内自动转入本院指定的账户用以冲抵价款,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交纳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户名:(略)
竞买人如需贷款服务,可以咨询拍卖公告预留的贷款服务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略)
特别提示:(略)
八、拍卖成交和悔拍责任:(略)
九、过户办理和标的物交付:(略)
十、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略)
在本次拍卖之前因标的物交易而欠缴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拍卖标的物所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燃气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实际欠缴金额,由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前往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十一、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认真阅(略)报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公告和《竞买须知》并同意接受其中所有条款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此公告也用于公示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咨询电话:(略)
德悟拍辅咨询电话:(略)
监督电话:(略)
京东技术咨询:(略)
联系地址:(略)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