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略)(以下称“杭交所”)((略))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略)
标的名称 | 杭州市再行路(略)号(新德胜泵站)部分场地(略)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略)ZL(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略)-(略)-(略) |
出租底价 | (略)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宣小姐、陈小姐 | 联系电话 | (略)-(略)、(略)-(略)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略)号泛海国际A座(略)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再行路(略)号(新德胜泵站)部分场地 | |
坐落位置 | 下城区再行路(略)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略))杭州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略).(略) | ||
房屋用途 | 公共设施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略)、租赁场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再行路(略)号,招租面积约(略).(略)平方米。租赁场地无单独不动产权证,为浙((略))杭州市不动产权第(略)号的部分。租赁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量所得,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略)、租赁场地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场地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略)、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略)、本次租赁场地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略),出租方现已(略),截止目前出租方尚未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略)元/年 | |
出租面积(㎡) | (略).(略) | ||
租赁期 | (略)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略)/(略)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
出租用途要求 | 停车场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略)、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略)、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略)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方经理 | 联系电话 | (略)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略):(略) | ||
处置方式 | (略)、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略)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略)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略)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略)时至(略)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略)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略)元 |